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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张明祥:保护“地球之肾”,中国如何提供“范本”?******

  中新社武汉11月11日电 题:保护“地球之肾”,中国如何提供“范本”?

  ——专访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

  中新社记者 张芹 梁婷

  《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11月5日至13日在中国武汉和瑞士日内瓦同步举办,是中国首次承办这一国际盛会。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中国的湿地保护经历了摸清家底夯实基础、抢救性保护、全面保护三个阶段,中国湿地保护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并形成了湿地保护的“中国模式”。

  30年来,中国在湿地保护方面取得了哪些成就?向世界分享了哪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全球湿地协同保护中,中国又将如何展现大国担当?中新社“东西问”就此专访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

  现将采访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什么是湿地,湿地保护对于地球生态有怎样的意义?

  张明祥: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航拍苏州虎丘湿地公园。泱波 摄

航拍苏州虎丘湿地公园。泱波 摄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人类择水而居,文明因水而兴,足以说明湿地对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性。

  被誉为“地球之肾”的湿地,是淡水资源的主要来源。据统计,中国可利用淡水资源总量的96%都存在于湿地。从这个角度来讲,湿地的重要性更是毋庸置疑。不仅如此,占全球陆地面积6%—8.6%之间的湿地,储存了全球大约40%的已知物种,因此湿地也被称为“物种基因库”“基因超市”。

  此外,湿地还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碳库之一,在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以泥炭地为例,它只占地球陆地面积的3%,却存储了30%的陆地碳,是森林碳储量的2倍。如果湿地受到破坏,就会从“碳汇”变成排放二氧化碳的“碳源”,加速全球气候变化。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条子泥滩涂景区内的麋鹿。近年来,东台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麋鹿种群和鸟类数量逐年增加,成为各种动物的理想栖息地。张连华 摄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条子泥滩涂景区内的麋鹿。近年来,东台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麋鹿种群和鸟类数量逐年增加,成为各种动物的理想栖息地。张连华 摄

  中新社记者:中国的湿地分布呈现什么特征?

  张明祥:中国幅员辽阔,造就了丰富的湿地类型,从寒温带到热带,从平原到高原,几乎涵盖《湿地公约》所有湿地类型,也孕育了多姿多彩的湿地生物。比如,滨海湿地分布在东部沿海,沼泽湿地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青藏高原,河流、湖泊湿地主要分布在长江及淮河中下游、黄河及海河下游等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

位于西藏拉萨市北郊的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超过12平方公里,被誉为“拉萨之肺”。何蓬磊 摄
位于西藏拉萨市北郊的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超过12平方公里,被誉为“拉萨之肺”。何蓬磊 摄

  目前,中国湿地面积达5635万公顷,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以占全球4%的湿地,承载着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对湿地的主要需求。

  中国湿地还是世界水鸟的重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候鸟迁徙的停歇地,途经中国的候鸟迁飞路线达4条。如新疆巴音布鲁克湿地是天鹅的重要繁殖地,江苏盐城沿海滩涂是世界上最大的丹顶鹤越冬地,江西鄱阳湖是世界上最大的白鹤越冬地,在此越冬的白鹤占全世界总数的95%以上。

一群野生丹顶鹤在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芦苇丛上空飞过。李根 摄
一群野生丹顶鹤在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芦苇丛上空飞过。李根 摄

  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统计,中国湿地高等植物约200科692属2315种。全世界雁鸭类有168种,中国湿地就有54种,约占32%。全世界鹤类有15种,中国就有9种,占60%。

  总体来说,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湿地面积仅占全球人均水平的五分之一左右,所以湿地资源还是比较稀缺的。

  中新社记者: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至今,中国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努力,取得了哪些成就?

  张明祥:最直观的,中国公众对湿地的保护意识有了大幅提高,对湿地的概念更了解,对其重要性认识也更深刻。现在,大家不仅对湿地耳熟能详,并有了保护意识。建设各类湿地公园,能让民众真实感受到生态保护带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江苏省盐城市,中国黄海湿地博物馆内展出的动物标本栩栩如生,吸引民众参观。泱波 摄
江苏省盐城市,中国黄海湿地博物馆内展出的动物标本栩栩如生,吸引民众参观。泱波 摄

  其次,湿地保护在中国已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从逻辑性、全面性、系统性来说,填补了中国生态系统立法的空白,确立了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全球层面来看也是最完善的立法。另外,全国28个省(区、市)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和办法,共同构建起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景色美丽。刘辉 摄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景色美丽。刘辉 摄

  中国湿地保护体系由湿地类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三部分构成。现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建立了901处国家湿地公园。30年间,中国完成了三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并依此在各地建立湿地调查监测野外台站、实时监控和信息管理平台,为湿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近十年来,中国累计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项目3400多个,新增和修复湿地80多万公顷。

  世界上真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湿地基础调查的国家很少,中国在这方面的成绩有目共睹。近日,中国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明确了未来一段时间中国保护湿地的目标和蓝图。我相信,有了国家的重视,湿地保护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中国履行《湿地公约》30周年成就展在武汉举行。张畅 摄
中国履行《湿地公约》30周年成就展在武汉举行。张畅 摄

  中新社记者:中国在全球湿地保护工作中贡献了哪些“中国智慧”,为其他缔约方提供了可借鉴的“中国方案”?

  张明祥:中国加入《湿地公约》后,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不断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湿地公约》认证的43个“国际湿地城市”中,中国13个城市入选,是全球入选城市数量最多的国家,直观反映了中国在全球湿地保护方面的贡献。

鄱阳湖畔的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鲤鱼洲五星白鹤保护小区,成群候鸟翩翩飞舞。鲍赣生 摄
鄱阳湖畔的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鲤鱼洲五星白鹤保护小区,成群候鸟翩翩飞舞。鲍赣生 摄

  再如,全世界仅有两国为湿地立法,中国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从生态系统角度进行立法,突出了湿地在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在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对提升国际话语权、彰显大国责任担当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们已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翻译成英文,也将通过此次大会,向世界各国代表及湿地保护领域的专家,宣介中国湿地保护立法成果,给其他国家提供一个范本,希望可以引领全世界对湿地保护的立法行动。

2022年11月5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武汉东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幕。邹浩 摄

2022年11月5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武汉东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幕。邹浩 摄

  此外,中国的湿地保护,并不是只看那些野外的、天然的、大面积的湿地,而是梳理资源、分析状况、针对性提出保护方案。而且很注重处理人与湿地的关系,湿地公园就是中国独创的一种把湿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在国际社会也引起很大反响。

  2018年,中国起草的《小微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决议草案》在《湿地公约》第十三届缔约方大会上顺利通过。小微湿地独特的生态功能,得到国际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和认同。

  同时,中国还与多个国际机构和组织在湿地野生动物保护、湿地调查、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合作。通过承办一些援外培训班,向广大发展中国家传输中国湿地保护经验,中国湿地保护修复先进技术和成功模式。中国还提出要加强候鸟栖息地的保护,有效保护了途经中国的4条候鸟迁飞路线,为候鸟提供安全舒适的家园。

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湾海洋公园河套段滨海湿地,成群的红嘴巨鸥和灰斑鸻、宾鹬等候鸟在水面翔集。王海滨 摄
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湾海洋公园河套段滨海湿地,成群的红嘴巨鸥和灰斑鸻、宾鹬等候鸟在水面翔集。王海滨 摄

  中新社记者:全球湿地协同保护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何意义?

  张明祥:湿地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自古以来,人类就懂得择水而居的生存方式。“桑基鱼塘”体现了中国古人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上的智慧。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罗棋布的千年桑基鱼塘系统与盛开的桑树相映成趣。陆志鹏 摄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罗棋布的千年桑基鱼塘系统与盛开的桑树相映成趣。陆志鹏 摄

  尽管当前湿地保护、修复已成为全球共识,但是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等原因,全球湿地都面临面积萎缩、功能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给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已刻不容缓。

  “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的主题,同时也寄托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愿景。珍爱湿地,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通过地区和国家层面的行动及国际合作,能有效推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完)

  受访专家简介: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

  张明祥,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秘书长。1994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自然地理专业;1997毕业于中国科学院长春地理研究所湿地生态专业,获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环境科学专业,获博士学位。中国较早从事湿地保护的专家学者之一,国家湿地保护法起草专家团队负责人,从事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等相关工作。

  •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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