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工信部: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经进入全面市场拓展期******
中新网1月1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田玉龙在会上表示,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经进入全面市场拓展期,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后续,我们主要从这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政策供给。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央地协调联动,特别是推动落实车购税、车船税、牌照等有关支持政策。编制好汽车产业绿色发展路线图,修订发布“双积分”管理办法,适时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工作。
二是保障稳定运行。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新能源汽车后续的支持政策,推进换电模式应用和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特别是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城市试点,进一步强化质量品牌建设,稳定消费市场。
三是支持融合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新体系电池、车规级芯片,以及车用操作系统等新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发展,推进“车路云”一体化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和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融合创新发展。
四是优化发展环境。严格生产准入管理,加强对投资的指导,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开发和布局,保障好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加快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健全回收利用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使用便利性,更好地为新能源汽车发展提供一个优良的设施和环境。(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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